事項名稱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乙類) | ||||||||||||||||||||
事項編碼 | 520324755387549001-001 | 權力來源 | 中央下放權力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受理部門 | 正安縣安監局 | 辦理對象 | 個人或法人 | ||||||||||||||||
法定時限 | 3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15個工作日 | 許可數量 | 無 | ||||||||||||||||
辦理窗口 | 正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 | ||||||||||||||||||||
辦理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
網上申請 | 暫無 | ||||||||||||||||||||
設定依據 | 法定 依據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第3條、第5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6條、第35條 | |||||||||||||||||||
依據 描述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3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5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5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
申請條件 | 1、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2、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4、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
申請材料 |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要求 | 法律依據及描述 | |||||||||||||||||
1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原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2 | 安全評價報告 | 原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3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 | 驗原件,交復印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4 |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 驗原件,交復印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5 |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 驗原件,交復印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6 | 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 驗原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7 |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 原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
收費 | 是否收費 | 否 | 收費標準 | 無 | |||||||||||||||||
依據描述 | 無 | ||||||||||||||||||||
特殊環節 | 有否特殊環節 | 現場審查 | 是否收費 | 否 | |||||||||||||||||
環節設定和收費法定依據描述 | 無 | ||||||||||||||||||||
流程 | 步驟 | 受理人 | 法定時限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審查結果 | |||||||||||||||
受理 | 龔錦然 | 5 | 2 | 報件材料真實性、齊全性,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 應當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的《決定受理通知書》。 | ||||||||||||||||
需要補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一次性補正通知書》。 | |||||||||||||||||||||
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
步驟 | 名稱 | 組織人 | 所需時間 | 參加人員范圍 | 結果 | 備注 | |||||||||||||||
特殊環節 | 現場審查 | 龔錦然 | 1天 | 正安縣安監局執法大隊工作員、鄉鎮安監站工作人員、安全評價機構 | 出具書面意見,經該環節負責人報領導簽字同意。現場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也需提出書面意見。 | 無 | |||||||||||||||
步驟 | 環節 | 辦理人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審查結果 | ||||||||||||||||
承辦 | 安監局執法大隊 | 焦立 | 2個工作日 | 對現場查勘情況進行處理,再次對辦理資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辦理的意見,對不予辦理的辦件及時退件并進行說明解釋。 | 補正材料、退件,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 ||||||||||||||||
審查 | 安監局執法大隊 | 龔錦然 | 5個工作日 | 報件合法合規性審查 | 補正材料、退件,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 ||||||||||||||||
決定 | 安監局執法大隊隊長室 | 張華輝 | 2個工作日 | 報件合法合規性最后審查決定把關 | 補正材料、退件,批準辦結 | ||||||||||||||||
步驟 | 辦理人 | 法定時限 | 辦理時限 | 許可結果 | |||||||||||||||||
頒證與送達 | 龔錦然 | 5 | 3 | 從事危險化學品(乙類)經營許可 | |||||||||||||||||
審批公示 | 正安縣安監局公示欄公示 | 年審或年檢 | 無 | ||||||||||||||||||
辦理查詢 | 正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電話0851-26033015 | ||||||||||||||||||||
咨詢 | 正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電話0851-26033015 | ||||||||||||||||||||
投訴 | 正安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電話0851-26424455 | ||||||||||||||||||||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 申請人對行政許可結果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內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正安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復議科0851—264200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