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我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我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三、本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區保密局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五、本縣保密審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六、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七、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科室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分管領導審查;
(四)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上網公示。
八、各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科室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九、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報送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科室負責人應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十二、委辦公室負責保密審查工作,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十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向委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十五、各科室負責人應依法對本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十六、對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