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強化行政權力監督,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是指各單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四條政務公開工作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主動公開原則;
(二)依法公開原則;
(三)注重實效原則;
(四)利于監督原則。
第二章??主動公開內容、程序和時限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主動公開工作制度,梳理主動公開事項清單,確定公開內容和公開方式,建立主動公開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公開發布的內容應根據變化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下列政府信息應向社會公眾和管理服務對象主動公開: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治安管理等方面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依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外,還應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八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公開;涉及敏感的重大問題,須討論決定或報批后公開。
第九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將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依申請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時限
第十條各單位應建立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對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登記臺帳。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該信息與自身利益有直接相關的實行依申請公開制度。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條申請公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對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單位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申請,要求單位公開與自身利益有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答復和辦理的,應當場給予答復辦理;不能當場答復辦理的,應按時限規定進行辦理并答復。對其申請人因書面形式答復確有困難的,可采取口頭答復,口頭答復需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四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書面意見,或者由主體單位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未經第三方書面同意的,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主動建立依申請公開電子郵箱,明確來信來訪單位、信件收發地址,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最大限度地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間)進行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答復應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一)屬于未主動公開的信息,但該信息確與申請人自身利益有密切相關的,可以提供紙質資料或者電子版本,也可以讓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
(二)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四)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掌握該信息行政機關的聯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或補充申請。
第四章??審查與規定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若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八條各單位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章??政務公開的載體及方式
第二十二條政務公開應在政府門戶網站中開設政務公開專欄,充分發揮政府門戶網站第一公開平臺的作用。并根據實際情況利用電視廣播、政府公報、新聞媒體、微信微博、政務公開專欄、LED電子信息顯示屏、實施范圍內張貼以及發放宣傳手冊等多渠道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凡有利于政務公開,方便群眾知曉的方式,都應當充分加以運用。
第六章??組織與領導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成立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成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專職人員,具體組織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建立和完善公開制度,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注意上下級單位的相互銜接,統一公開內容和標準,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基層單位的監督。
第七章??監督、考核與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建立政務公開社會評議機制,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網上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社會各界以及公眾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不斷完善政務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開通政務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八條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監察機關負責對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單位年度目標考核。
第三十條對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對弄虛作假,侵犯公眾民主權利、損害公眾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問責,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